财政部严厉整肃招投标资格要求乱象,企业业绩和系统集成资质不得写入招标文件
2017-02-20 10:00:52
2017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7条政府采购项目处理意见,意见中用实际案例的处理方式,明确招标采购文件中不得采用排他性的招标条款-企业业绩和系统集成资质要求。
2017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7条政府采购项目处理意见,意见中用实际案例的处理方式,明确招标采购文件中不得采用排他性的招标条款-企业业绩和系统集成资质要求。
资质要求是政府采购中的老大难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 “不得以不合理手段限制排斥供应商”。
计算机集成资质不得进入标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四项资质资格(以下统称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已经被国务院取消的资质,不得用于政府采购。
计算机集成资质作为资格条件属于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包含此项资质要求的采购活动违法,需要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企业业绩加分伤害中小企业,不利于市场竞争
企业业绩是很多采购项目中的加分依据或准入标准,这样看似合情合理,但是实际上是违法的, 企业业绩要求是和中小企业保护的相关政府采购法规冲突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企业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上述规定,招标无效,需修改招标条款,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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